《马德里协定》必知的几个问题
《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订于马德里。1900年在布鲁塞尔、1911年在华盛顿、1925年在海牙、1934年在伦敦、1957年在尼斯、1967年和1979年在斯德哥尔摩七次修订和修改。中国于1989年7月14日交存加入书,《协定》于1989年10月4日对中国生效。有关马德里协定您需要了解以下内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怎么回事?
该《协定》签字国的国民,其商标在原属国注册以后,只需用英语或法语通过本国的商标局向国际注册局(位于日内瓦)提出注册申请和缴纳费用,就能在《协定》的其它签字国获得商标权保护,其效果等同于该商标在相应成员过的逐一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签约国有哪些?
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荷卢、保加利亚、葡萄牙、埃及、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西班牙、摩纳哥、蒙古、摩洛哥、罗马尼亚、圣马利诺、苏丹、瑞士、朝鲜、越南、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古巴、俄罗斯联邦、马其顿、乌克兰、哈萨克斯坦、白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 ── 黑塞格维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中国、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利比亚、亚美尼亚、拉脱维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是怎么回事?
该《议定书》是在《马德里协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目的是方便哪些因国内法律等问题难以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参与商标国际注册体系。《议定书》在申请条件、审查周期、工作语言、收费标准和方式、保护期限等方面都作了重要的和灵活的修改。加入《议定书》的成员国有英国、瑞典、挪威、芬兰、中国、西班牙、丹麦、德国、古巴,日本等。
申请人资格是指什么人才能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中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成员国中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都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这三个条件只需符合其中的一个条件就合乎申请人要求。这对于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是如此,对于非规定成员国的国民来说,只要他们在协定一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那么他们同该成员国的国民一样,也享有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权利,这种情况在《巴黎公约》中称为“某类人享有本联盟成员国国民同等待遇”。
原属国和所有人国家
《马德里协定》第一条第3款关于原属国规定: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设此类营业场所的,系指其住所所在的特别聪明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设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国家”。
同时,《马德里协定议定书》第一条规定:“参加本议定书的国家和组织与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均属同一联盟的成员”。从原属国的定义来看,申请人资格与原属国有着密切的联系;凡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所在的国家可为原属国;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是原属国的,该申请人一定有权利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所有人国家指的是商标国际注册所有人(或称注册人)所在的国家,也即该所有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若没有此类营业场所但有住所,若没有住所但具有所在国家国籍的协定成员国。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国家和原属国为同一个国家。但是,如果商标国际注册发生转让,并且转让给了一个与转让人国家不同的受让人(受让人国家必须是协定成员国),或者国际注册所有人变更国籍,或其营业场所或场所迁到另一个国家,在这些情况下,所有人国家的原属国就不是一个国家了,原属国没有变化,但所有人国家变更了。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其所在的原属国向该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该机关核准的商标国内注册。
原属国的国家注册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一般称为“基础国家注册”。基础国家注册是相对商标国际注册而言的,凡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必须以国家注册为基础,若没有这个基础,申请人就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基础国家注册与国际注册之间的关系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的5年内,如果在先注册的基础国家注册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在原属国失去全部或部分保护,那么该国际注册在有关的国家也同样全部或部分失去部分保护,这里的全部或部分失去保护是指在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上失去保护。如果国际注册时限满了5年,国际注册与基础国家注册就相互独立了。即如果基础国家注册发生了以上所说的情况,对国际注册则不会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