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申请
很多商家都希望自己的商标能够成为驰名商标,这样对企业的发展有很大的帮助。那么,企业该如何来进行驰名商标申请呢?下面,企常青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有一部分人对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存在误解,以为可以直接申请认定。其实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被动保护,简单说来,只有企业发现了他人模仿、侵权的行为,并且以现有商标证维权困难,需要适用扩大保护时,才能在维权过程中的同时请求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也就是说,没有单独认定的程序,是在维权、确权案件中的附带性认定,如果没有维权或确权案件,说明还没有中国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需要。目前,申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途径有三种:
一是向侵权案件所在地的工商局申请,逐级报送至北京的商标总局来评定。
二是在发现他人抢注商标的公告期内,直接向北京的商标总局申请商标异议时提出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三是在商标宣告无效案件中,直接向商标总局的商标评审委会员提出。各种途径都是由北京统一审理,是全国范围内的审查,因此,驰名商标企业是在全国范围内大多数省级区域内有销售,行业排名是全国性的靠前才能认定成功。注册年限也有要求,一般要求商标注册成功5年以上,理想的数据是10以上,特殊情况可以予以放宽。而驰名商标的申请费用大概在50-80万之间。
补充:驰名商标的申请条件:
1,必须是享有良好商品质量信誉的商标商标是商品与商标标识的统一体,商标仅仅是商品的标记,法律并不规定商标所示的商品一定要达到某种质量标准,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请注册时所注册的规格为限。但驰名商标所示商品必须是品质优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规格,并长期保持稳定而享有信誉。商品的质量信誉,是驰名商标的根本前提。而且这种信誉,与所谓的“省优”、“部优”、“国优”无关,也与厂商规模大小和级别以及其所获得的金奖、银奖、国际奖等也无必然联系。这种信誉指的是社会信誉,是广大消费者经久使用以后自然形成的综合反映。由此我们也可以认为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优质商品的标志,优质商品是驰名商标的核心。
2.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这个条件表明驰名商标是为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普遍知晓的商标或著名商标,或者是享有“重大声望的商标”,人们一看驰名商标,就与该商标所示的优质商品和商号(厂商名称)三者自然地联系在一起。现代社会,各种各类商品千千万万,琳琅满目,同一种商品,有众多的厂商生产制造和经销,且各以现代化的包装和装璜乔装打扮,使之千姿百态,消费者已经不可能依靠眼观手摸等直觉所能识别各种商品的质量好坏,主要依靠认牌购货,并具安全感和信任感。由此可见,某一商标要成为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必然是具有较长的产销历史,相当可观的销售量和营业额,其商标本身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业价值。使用时间比较短,或市场销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标,不可能成为驰名商标。或者某一新产品,仅靠厂商独特的商标设计艺术和巨额的广告费,在短期内通过多种形式和多种媒体宣传而为公众所知,但却忽视商标所示的商品的内在质量,则其最终结果,只能是属于“虚名商标”。当然,这个为公众所熟知的“公众”,也并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户晓。因为许多商品,仅限于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销售商经销。所以为公众所熟知,应理解为为数众多的特定的消费者群体和为数众多的特定的经销商群体所知晓。
3.在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的商标这个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各个国家都有各自的标准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国兰道公司主持、于1990年在社会问券调查的基础上评选出了世界10大驰名商标,即“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丰田”、“麦当劳”、“IBM”、“百事可乐”这些商标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欧的地域范围内享有较大声誉。尽管各国对驰名商标的“相当规模的地域范围”没有确切的标准,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即作为驰名商标除在本国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外,必须在国外、至少为一、二个国家地域范围内享有声誉。
4.经广大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所认定的商标一般的注册商标,只要由商标使用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即可。但驰名商标必须经消费者评选和特定的权威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中国1992年的首届认定的驰名商标由商标使用人申报,经报界公布后,由消费者投票,国家商标局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筛选,最后由国家商标局加以认定和公告产生,其中以消费者投票评选的结果为主要依据。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需要准备大量的证据材料,并且,申请驰名商标认定是非常严肃的事情,需要寻找企业的亮点,因此都需要有认定驰名商标专业人士来帮帮忙,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要,可以咨询我们企常青网站的工商财税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