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淆工资与福利费列支范围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行
混淆工资与福利费列支范围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不可行
案情简介:某金融企业2011年度工资、薪金支出同上年相比增长了21.5%,而其职工福利费支出同上年相比减少53.7%。两个年度的企业职工人数和调资情况没有变化,为什么工资薪金支出在增加,而福利支出却减少 原来该企业将发生的集体福利设备、设施以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对应科目“营业费用”账户中,同时将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支出计入了总机构“应付职工薪酬”账户的对应科目“管理费用”账户中。通过这种方式‚该企业规避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的限制。 税法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由于“合理的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是“无限”的,职工福利费的扣除标准是“有限”的,个别企业财务负责人为了避税,故意混淆职工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将职工福利费作为职工薪酬核算,以达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税的目的。这是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新动向。目前税务机关已向该金融企业依法追缴其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罚款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