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标准及税务问题处理
一、差旅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现行财税法对差旅费的规定
在目前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情况下,企业的差旅费如何在税前扣除?以什么标准在税前扣除?本文将结合现行财税法规作一归纳整理。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财务通则》并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对企业的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及规定了不得由企业承担的支出。新《企业财务通则》第三十七条:企业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第四十六条: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从《企业财务通则》来看,只要是合理的并且不是应由个人承担的差旅费,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没有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作出规定,第九十四条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成本的间接费用中包括差旅费,第一百零四条管理费用中包括差旅费。
新《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中,也仅对管理费用中包括的差旅费及账务处理作出了规定,并未明确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及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成本费用支出作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对差旅费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具体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由此可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合理的差旅费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2.差旅费标准及原则
企业工作人员出差补贴,国家没有标准,总局没有文件。一般情况下企业会制定相关内部管理规定,由企业自行制订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只要具有合理性,在所得税方面税局会允许扣除。经备案的出差补贴不涉及个人所得税;关于差旅费的凭证,税法强调真实与合理。
在没有税务机关对企业差旅费做出规定标准时,企业可以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制订补贴标准。也可以参照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对机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标准。例如浙江的企业可以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浙财政字[2007]57号)及《关于省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浙财行[2011]64号)制订补贴标准。对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实行差旅费包干的办法。
税法对费用列支的原则是,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费用包干属于企业的管理方式,如果没有取得合法凭证,部分可以列支,部分不能列支,关键看贵公司差旅费管理制度中,哪些是无法取得发票,哪些是应该可以取得发票的;当然,该制度应该向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支付的差旅费补贴,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1)有严格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有明确的差旅费补贴标准;
(3)有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企业内部票据)。
3.地方差旅费现状
据我们了解的情况,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以后,原各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差旅费包干问题的相关政策,已经作废,但有少些地方还在执行。
虽然由于经济发达程度不同,各地的标准也不尽相同,但是都必须有真实合法的票据、内部管理制度且补贴符合当地财政规定的标准,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差旅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日常员工按公司标准规定的凭票报销的差旅费应按实税前列支,不涉及个人所得税。而公司支付出差员工固定出差补助属于差旅费津贴,但差旅费津贴系免个税的。《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明确了关于差旅费津贴的征税问题,其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因此,对个人在规定标准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