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业务的利息收入财税处理全解
各种业务的利息收入财税处理全解
企业所得税 一、利息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正常理解的借款性质的利息收入(金融保险企业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 ——正常理解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冲减财务费用) ——不构成权益性投资的资金,特别是关联企业 ——证券利息 官方说法:企业所得税法上所称的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二、“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的处理 “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需要确定收入,一句话总结一下 “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就是利息支出方能否得到抵扣,比如超过资本弱化比例,或者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水平 ——税务不做亏本生意,也就是收入要缴税,但是不让抵扣。 文件依据:根据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 金融保险企业是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进行核算的; 对于一般的工商企业而言,专门性的对外借款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的,银行存款等利息收入则直接冲减“财务费用”科目。 四、特殊规定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特殊利息收入营业税规定 综述: ——自有资金,有偿拆借,征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 ——自有资金,无偿拆借,不征营业税, ——统借统还,赚钱(就是高于银行利率),全额征营业税,按“金融保险业”税目 ——统借统还,不赚钱(就是等于银行利率),不征营业税, 具体解读如下: (1)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是否缴纳营业税分析 如果资金来源是自有资金,拆借给关联企业的,区分无偿占用和有偿占用两种情况来征税。 有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无偿占用资金的情况下,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分析,非有偿行为不属于应税行为,除税法特别规定无偿行为视为应税行为外,不征收营业税。 虽然《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要合理调整,不过只是一般规定,《营业税法》才是特殊规定,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行政法执法原则,对无偿占用资金行为调整核定额从而征收营业税的,在税收政策上是缺乏依据的。 (2)企业集团内部统借统还业务,分情况对应缴纳或者不缴纳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实务答疑 (1)企业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取得境外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三条第一项中规定,企业来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当年收到上述所得,仍应按有关合同约定应付交易对价款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2)企业所得税是按收入总额核定缴纳的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利息收入;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因此,若取得的利息收入不是国债利息收入,则需要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筹建期间取得利息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并明确指出了利息收入要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无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在生产经营期间,取得的收入均要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税法只是明确了财政拨款本身作为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产生的利息等收入应当并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5)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利息收入涉及哪些税? 答:利息收入涉及营业税费及企业所得税,依据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规定: 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6)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2]5号文件内容? 问:小额贷款公司可否适用财税[2011]104号和财税[2012]5号文件内容?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文件中有关“逾期贷款利息以实际收到利息确认收入。逾期90天仍未收回,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额。”的规定,请问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适用? 答:鉴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资金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三个文件均适用于金融企业,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金融许可证,虽然从事贷款业务,但国家有关部门未按金融企业对其进行管理,因此,在没有新政策规定之前,不得执行上述三个文件。即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按财税[2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1]104号文件的规定,在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准备金。也不得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第23号公告的规定,将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冲抵当期利息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7)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如何确认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自2010年12月5日起:1.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有关规定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按照上述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计算方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8)金融企业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利息何时确认收入?已确认收入的利息未收回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