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对差旅费补贴规定
各地对差旅费补贴规定
各地对差旅费补贴规定一、厦门国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厦门市... 一、厦门国税: 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和《厦门市财政事业关于调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部分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行【2004】17号)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广西地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税收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19号(三)关于差旅费(包括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和国外费用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1.根据出差人员取得乘坐交通工具的发票、住宿费发票据实扣除; 2.出差人员的出差补助按照本单位规定的统一标准及实际出差的天数计算扣除。 3.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在国外实际发生的费用,取得外国实际支出的真实凭据允许扣除。 三、新疆地税: 新疆明确差旅费退休费私车公用等税前扣除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四、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3.企业的差旅费支出,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助办法(包括对不同职级的职工采取不同的报销、包干和补助标准);费用标准符合行业及区域经济状况和消费水平;有关费用支出管理办法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企业应将差旅费补贴或包干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发生的差旅费报销、包干和补贴作为经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四、新乡国税: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贵单位发生的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扣除。您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参照相关的会计制度执行。【解答时间】2009-04-2710:43:17【解答单位】新乡市国家税务局 五、濮阳国税: 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差旅费如果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给个人,应并入工资总额,按照工资薪金作财务处理。【解答时间】2008-10-2214:46:34【解答单位】濮阳市国家税务局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您可以比照以上规定执行。具体补贴标准请您咨询财政部门。再见。【解答时间】2008-05-1909:05:20【解答单位】濮阳市国家税务局 六、郑州国税: 单位人员出差时,除按发票报销车船费和住宿费外,还有每天几十元不等的差旅补助(无发票,只在报销单的差旅补助栏注明),请问这些差旅补助能税前抵扣吗?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的提问简要回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以,您企业发给个人的差旅费补助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该计入个人计税工资范围内。【解答时间】2007-12-2014:07:04【解答单位】郑州市国家税务局 关注更多的会计人知识(请点击这里) 七、浙江地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4]17号日期:2004-02-0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八、江苏地税: 请问因为员工去外地出差,除了车票,住宿费按照发票据实报销,我公司还给员工每人每天50元的差旅补贴,用于一些没有发票的支出(如在路边餐馆吃饭等),这部分差旅费补贴需要不需要计算缴纳个税?如果不需要,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关于差旅补贴有和政策规定?谢谢! 答复内容:"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94)089号的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企业以差旅费津贴名义发放其他补贴、津贴的,应当并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与企业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差旅费补贴支出,可以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复时间: 2009-07-28 08:57:51 九、四川地税: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 川地税函》【2010】195号省局直属分局: 你局《关于明确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川地税直[2009]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局意见。你局应督促企业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其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应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在企业提供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可的标准内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3月3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直分局操作管理办法 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差旅费津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批复》(川地税函[2010]195号)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1、政策掌握。企业应建立《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制定有《差旅费管理办法》,且其中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符合企业实际经营需要的,在标准内实际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允许税前扣除,否则,参照《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履行程序。对需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向我局履行以下备案程序: (1)填写《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样表见附件)。 (2)向我局管理员报送:《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差旅费管理办法》、《制订差旅费津贴标准的理由说明》、管理员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企业对所制定的差旅费津贴标准负有准责任。 (3)管理员根据企业所报送的资料,对差旅费津贴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判断,并在《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中签署意见。 (4)管理员将已签署意见的《企业差旅费津贴备案表》一份退至企业,一份随企业报送的资料保存。 3、企业应建立健全差旅费管理制度,加强差旅费扣除管理。差旅费津贴标准在我局备案后发生变化的,应重新进行备案。 十、总局的回复 问题: 单位给出差人员发的交通费和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每月通讯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2-04-11 09:56:51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