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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漫企业销售动漫软件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2017-04-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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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动漫企业销售动漫软件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如何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已征税款-享受税收优惠的动漫软件当期不含税销售额×3%。此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我单位销售货物时,与购买方约定根据其支付货款金额按月给予一定的折扣,该业务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为180天后,如果于去年1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2010年5月之前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该《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所以去年11月和12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企业自制机井满足自身用水的同时,向周围居民供水并收取水费,这种行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一般纳税人向居民提供的用水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照13%增值税税率缴纳增值税。

  已抵扣并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何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某企业2009年向汶川捐赠了一批自产货物,可以按照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第七条规定,税收政策措施的执行期限,除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外,凡未注明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08年12月31日。因此,企业2009年发生的捐赠自产货物的行为,不能按照财税〔2008〕10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公司与购货方签订销货合同,后来对方违约,销货合同取消,我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我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注:热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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