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注销留抵税额可否税前扣除
分支机构注销留抵税额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企业设立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注销时,将存货交回总机构,其增值税留抵税额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 【解答】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设立在外县市的分支机构注销时,存货由分支机构移至总机构应视同销售,留抵的税额作为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实现的销项税额中正常扣除,而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