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可否申请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可否申请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问题: 我公司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想申请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请问需符合什么条件? 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第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六)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根据《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号)规定:“对苏州工业园区内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由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的“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35%",其他政策条件仍按照财税[2010]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 1日止执行。”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