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内部独立核算的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
以深圳富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为例,这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子产品研发和生产的大型企业集团。从2002年3月份开始,该集团计划业务拓展,资金预算是6000万人民币,主要用于生产PT智能激光探头电子产品。
经过详细的调查分析和深入研究,目前有两套执行方案可以选择:
第一套方案:设立独立核算的子公司
分别是:这里用A、B、C代替,三者之间存在购销关系:
A公司能够为B公司生产原材料,B公司可以生产产品给C公司。
A公司生产的产品可以作为b公司的原材料,而b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提供给C公司。
A公司制作的原材料的价格是10000元/单位,B公司生产的产品价格是15000元,C公司的出售价格是20000元。
预计a公司为b公司提供的原材料会涉及850元进项税额/单位,并预计年销售量是1000台(以上价格均不含税)。
第二套方案:设立一家综合性公司,并且设立x、y、z三个生产部门。
第一套方案的税务负担状况分析:
(1)a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10000×1000×17%-850×1000)=850000(元)
(2)b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15000×1000×17%-1000×1000×17%)=850000(元)
(3)c公司年应纳增值税额:(20000×1000×17%-15000×1000×17%)=850000(元)从集团层面来看,集团该项目的增值税年应纳增值税额共为:850000+850000+850000=2550000(元)
第二套方案的税务负担状况分析:
根据上述材料,集团该项目年应纳增值税额为:(20000×1000×17%-850×1000)=2550000(元)从集团整体的年应纳增值税额来看,根据现有条件,两个方案的增值税负是一致的。
通过上述数据得出结论是两套方案的设立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其实两者之间是存在差异的:
主要是时间存在差异,上述结果虽然一致,但是税款流出时间是不一样的,时间会导致货币价值升高或者降低。
详细分析如下内容:第一套方案中间环节太多,从生产原材料到销售产品,中间需要很多的时间,对于公司来讲也存在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出风险,故建议公司可以选择第二套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