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伙企业法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在合伙企业法的立法中,对于是否允许合伙人以劳务方式出资的问题存在一定争议:部分人士主张,劳务很难折算出资额,且不好分担企业损益,因而不应允许劳务作为出资方式。部分人士主张,特殊技艺的劳务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在某些时候,它的作用甚至远远大于实物甚至是货币出资,例如,一个企业如果有具备特殊烹调技艺的厨师就比只有普通厨师的效益好得多,因而允许合伙人以独特的技艺劳务出资对合伙企业的发展是有益的。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问题作了肯定性的规定。但为避免给人以鼓励劳务出资的印象,在规定上采取了一点技术处理,即不与一般的出资方式相并列,而在第十一条里单列一款,并特别写明,只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才允许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对于什么样的人可以劳务出资,以及如何量化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的特殊技能等问题,因涉及到每一个合伙人的切身利益,法律不作具体规定,而交由全体合伙人自行协商确定,因为各合伙人都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权益,他们不可能允许没有特殊技能的人或所有的人都以劳务出资,也不会简单地认可劳务出资人的“自我标价”。
至于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问题,本法未作规定。我们认为,实际执行中,也应当是合伙协议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应事后按平均分担或免除劳务出资人责任的原则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于这个问题关系每个合伙人的利益,为避免纠纷的发生,全体合伙人还是以在合伙协议中协商作出明确规定为宜。
合伙公司劳务出资案例
陈某是某物流公司的大货车货运司机,有多年的长途运输经验。陈某想用自己开车的技术作为资本,与别人合伙成立一家公司。其他合伙人对陈某说:“你不出钱,我一个人出钱,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如果合法,那我就答应,否则免谈。”那么,陈某以自己的开车技术出资合法吗?
法律依据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因此,陈某以劳务出资是合法的,其劳务出资具体的评估价值要经其他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说明。陈某应按合伙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风险提示
1、劳务资本无法直观体现企业资产,一旦亏损,其他出资人损失较大,而劳务出资者的损失较小;
2、为避免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尽量在成立合伙企业时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利润分配、各方权利义务及退出机制等。
处置办法
陈某的开车技术对于货运公司来说,是企业经营所必备的,因此可以作为出资。对于其劳务出资所占的比例,应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写在合伙协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