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需要变现时如何处理?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需要变现时如何处理?
在合伙企业的经营中,由于各种主观或客观方面的原因,往往发生某一合伙人需要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变现或者部分变现的情况,例如合伙人不愿继续合伙而想单独经营,或者合伙人为偿还债务等,若他没有其他必需的财产,就需将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予以变现。
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财产,合伙人需变现其财产份额就只能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申请退伙;二是转让其财产份额。由于退伙可能影响企业经营,也可能不为其他合伙人所接受,故对需变现财产份额时,最好是采用转让财产份额的办法。
对于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的,法律不予禁止,既可以向合伙企业内部的其他合伙人转让,也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对于向两种不同对象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作了不同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向合伙人转让因属内部关系,只关系各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变化,不影响企业财产总额的变化,不需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只需通知他们即可;而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则关系到吸收他人入伙,受让者如不愿作为合伙人可能将其受让份额予以变卖,故这类转让须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