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类商标完整分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标
第三十三类商标分类主要包括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注释]
本类尤其不包括:
——医用饮料(第五类);
——无酒精饮料(第三十二类)。
【3301】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
薄荷酒330001,果酒(含酒精)330002, 苦味酒330003, 茴芹酒(利口酒)330004, 茴香酒(利口酒)330005, 开胃酒*330006, 亚力酒330007,蒸馏饮料330008, 苹果酒330009, 鸡尾酒*330010, 柑香酒330011, 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330012, 葡萄酒330013, 杜松子酒330014,利口酒330015, 蜂蜜酒330016, 樱桃酒330017, 烈酒(饮料)330018, 白兰地330019, 酸酒(低等葡萄酒)330020, 梨酒330021,清酒(日本米酒)330022,威士忌330023, 酒精饮料原汁330024, 酒精饮料浓缩汁330025,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330026, 含水果酒精饮料330031, 米酒330032,朗姆酒330033, 伏特加酒330034,预先混合的酒精饮料(以啤酒为主的除外)330035,尼瓦(以甘蔗为主的酒精饮料)330036,白酒330037
※汽酒C330001, 清酒C330002, 青稞酒C330003,黄酒C330004, 料酒C330005, 食用酒精C330006,烧酒 C3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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