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间费用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间费用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题: 我们是一家汽车销售公司,下辖2个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但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处理上,由总公司统一办理、统一支付,年底按销售额分摊。2012年预计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45万元,请问,这笔费用各分公司应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但应注意,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