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前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有些公司没有合法正当的经营,导致它们的营业执照被吊销了。此时就有人问,如果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了,那么公司之前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也是跟着无效呢?一旦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话,对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会造成相应的影响的,特别是之前签订好的生意合同,那么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前签订的协议怎么办?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前签订的协议怎么办?一、两种观点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目前还是个有争议的问题。
目前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无效。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营业执照系国家授权的企业登记机关依法给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颁发的准予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前提是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的资格,对于企业来说,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只能依法启动清算程序,由清算组对公司财产及债务进行处理,清算期间,应停止一切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但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但不启动清算程序,而且还与其他单位签订工程合同,该行为显然超出清算范围。
因此,该公司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合同有效。
持此观点的人认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法的公司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使其尽快进入清算程序,以避免市场主体履约能力的缺陷给其他市场主体造成损失,而不是要一概否定其实际发生的私法行为的法律效果。
只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恶意串通或欺诈、胁迫,并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就应认定合同有效;若认定这类合同无效,则不符合立法目的,而且也不利于对善意合同相对人的保护。
二、分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受到法律的限制,其只能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非为清算目的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法人主体的存续问题,工商管理部门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并不一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行为,是通过行政权的行使剥夺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其法人资格即被消灭。
但此观点的缺陷是,很多经营不善、债务缠身的企业故意不参加年检,让工商行政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如果其法人资格被消灭,其后果是,债权人起诉这些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院会以法人资格不存在,被告不明确,而不予立案。
这样的后果不是理论上的,而是有事实存在的。
有几年的时间,法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工商登记情况,如果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则法院根本就不立案。
这种做法,无疑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通过法律主张债权的诉求无法得到实现,这无疑是债务人最希望看到的结果。
为改变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曾以答复函的形式,明确表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公司才归于消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观点,再结合《民法通则》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虽然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但其已被剥夺了继续从事经营的资格,属于限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其应当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及时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代表公司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及公司资产。
此时,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只限于清算事务以及与清算事务相关的活动,其他一切活动都属于非法行为,法律不应对其予以保护。
(二)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启动清算程序且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的行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公司法》规定,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予以解散,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这些都是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求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须先进行清算,然后办理注销登记后该公司才终止。
如果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仍其他方签订合同,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上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笔者认为,将该类合同认定为无效,有两方面的意义:第一、能迫使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认识到,其签定的合同无效,一旦发生争议,该公司的利益不会得到保护,使其不得不依法启动清算程序,杜绝其非法处置资产的行为,有力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反之,若承认该类合同有效,则无异于鼓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按法律规定及时进行清算,而是在履约能力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这将增大市场的不稳定性,影响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第二、能迫使市场上正常运作的公司在签订合同前先调查对方的资信情况,不盲目签约,以防与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签订合同,而导致潜在的风险与损失。
对于认定合同无效如何保护善意合同相对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如果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缺乏履约能力,善意合同相对人都有可能受到损失;此外,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无效的过错方还应向非过错方赔偿损失,实际上,过错方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可能性很大,自然其赔偿非过错方的可能性也很大;最后,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下,未经启动清算程序而对外签订合同的,善意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以前签订的协议怎么办?为了避免给公司带来损失,在生活中最好能够合法经营,不要做能让营业执照吊销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