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管辖
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管辖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企业:
a.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的和大型的企业;
b.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经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c.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
(2)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管理的企业: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企业;
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企业;
d.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3)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上述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