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
(1)设立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即外国银行分行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外国石油公司分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a.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b.《外国企业申请注册登记表》;
c.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d.外国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e.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其中外国的金融机构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报告;
f.外国企业向其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的证明;
g. 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授权书,以及该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
h.分支机构的住所使用证明;
i.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登记主管机关受理上述全部文件、证件后,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收取设立登记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对不具备设立登记条件的,按程序予以驳回。
(2)变更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营业执照;
d.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其中,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的,应提交新住所的使用证明;变更经营范围的,如果涉及有关专项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负责人变更的,应提交外国企业对新的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简历和身份证明。
变更登记的申请经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取变更登记费,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3)注销登记程序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申请延期,或外国企业撤销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注销,经批准后,再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
a.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b.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c.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d.海关、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e.营业执照及印章;
f.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