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事项
(1)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登记事项是:
a.企业名称:是指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分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
b.住所: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
c.企业类别:,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组成的方式,有三种类型,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经营范围: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的业务范围;
e.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f.董事长: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产生;
g.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的规定产生;
h.经营期限:是指由投资各方约定或设定并由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存续时间,须在合同、章程中载明;
i.分支机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公司、分厂、分店、门市部或经营部等。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有:分支机构名称,其名称前要冠以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即分支机构的活动场所;负责人,由隶属企业委派;经营范围,不能超过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登记机关核定);经营期限,是分支机构经营的起止期限;隶属企业,是指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驻在地址、首席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派出企业。
a.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含外文名称),由登记机关核定,一般为:外国企业名称 城市名称 代表处(或办事处);
b.驻在地址,是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场所;
c.首席代表,是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联络活动的主要负责人,由派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
d.业务范围,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业务联络、咨询活动的范围;
e.驻在期限,是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活动的期限。
(3)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
a.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定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
b.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资银行等;
c.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其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
d.企业负责人:是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e.营运资金: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用等;
f.经营范围: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g.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
h.隶属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
(4)外国企业分支机构的主要登记事项有:
a.分支机构名称:含外文名称,其名称前应冠以外国企业名称;
b.地址:是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
c.负责人:是外国企业指定的在中国境内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代理人;
d.营运资金:是指外国企业向设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拨付的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总额;
e.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期限;
f.隶属企业:是指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