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否一回事?
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否一回事?严格来说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指合伙企业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程度,在实际运行中,当其对外负有债务时,企业应以自己的财产予以偿付,如其债务额等于资产额,则需以全部资产偿付债务,如资不抵债时则还需追溯合伙人个人的连带责任。
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指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程度。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以自己已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二是当企业债务总额超过各合伙人投入企业的资产,即超过企业资产总额时,合伙人还要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企业债务摊于自己的份额。
可见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是完全不同的,合伙企业的责任在其资产大于或等于其债务时是相对独立的,当其资产小于债务时,则需追溯合伙人的其他财产;而合伙人的责任则是在企业资产大于或等于负债时仅以投入企业的资产为限,而在企业资产小于负债时则需以自己的其他财产承担企业剩余债务。
尽管合伙企业责任与合伙人责任是不同的,但由于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从而使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与合伙人的责任形式两者相趋同,使两者紧密相连,以致在实践中将两者严格区分并无太大的实际意义。而且即使企业财产稍大于债务,如果合伙人希望继续保留企业的原有财产,也可以以各合伙人的其他财产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