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企业名称由所在地的行政区号、字号和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必须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不规范的企业名称会导致与他人的企业的名称出现类似的情况有会涉及到侵权的纠纷,所以企业名称使用时要符合相关的规定。关于企业名称使用规范是怎么规定的问题,下面由企常青为您整理解答。
一、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1)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性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字号,如“中日xx饭店”。
(2)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汉字数字除外)。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3)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4)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利益的内容。
(5)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即企业名称不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也应符合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6)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也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中一般不得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全国”、“国家”、“国际”字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有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样: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这些条件主要适用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199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36号),规定: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设立的公司(包括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如何正确使用企业名称?
企业登记机关对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提交完成的企业名称予以保留,申请人应当在保留期届满前办理企业登记。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一般名称保留期为2个月;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保留期为1年。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等所使用的企业名称、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都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可以依法转让。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并由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名称转让信息。
企业授权使用企业名称的,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企业名称的授权方与使用方应当分别将企业名称授权使用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