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的原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名称的原则:
(1)符合法律规范的原则。即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范要求,否则登记主管机关有权予以驳回。
(2)申请在先、受理在先的原则。即两个以上的企业向同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的原则核定,同一天申请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决;两个以上的企业向不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的原则核定,同一天受理的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裁决。
(3)规定范围内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相同的原则。即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a.与同一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但有投资关系经同意的除外;
b.字号与同行业本省驰名字号或全国驰名字号相同或近似的,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c.与企业变更名称未满3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d.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的;
e.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