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代理登记机构的义务
企业代理登记机构是指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依法从事企业代理登记业务的组织,例如:代理记账公司、公司登记注册代理公司等。
一、企业代理登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住所和必要的办公场所;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能力的从业人员;
(四)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评价。
企业代理登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代理企业设立登记;
(二)代理企业变更登记;
(三)代理企业注销登记;
(四)代理企业其他登记事项。
企业代理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和临时报告。
企业代理登记机构应当对委托其办理企业代理登记业务的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在进行代理活动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法定义务:
⑴在代理企业登记时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⑵不得采用隐瞒或者夸大真实等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委托其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
⑶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贬低、损毁有关机关、单位声誉;
⑷代理企业登记时要保证业务质量,不得给委托人造成严重后果;
⑸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⑹不得涂改《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
⑺企业登记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谎报企业登记资料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⑻企业登记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上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企业秘密。
⑼企业登记代理人应当建立企业登记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未和保存企业登记资料及有关文书。企业登记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