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税的两种情形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财务人员给笔者打电话咨询,他们公司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一期已于去年完工,二期目前也已经销售了85%。但到目前为止,一期项目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财务人员想以此为由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知道这样操作是否正确。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在两种情形下需要进行清算,一是税法规定应进行项目清算的时候,二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通知企业进行项目清算的时候。也就是说,在第一种情况下,纳税人届时必须自行履行纳税清算申报手续。在第二种情况下,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不是可以自行启动的,需要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后,才能履行清算申报手续。如果没有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企业无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什么情况下,需要房地产企业自行清算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