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业税收的政策、问题及建议
酒店业税收的政策、问题及建议
一、酒店业相关税收政策 (一)住宿、餐饮业务的税收政策 住宿、餐饮属于“服务业”,是酒店的两大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旅店业,是指提供住宿服务的业务。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 酒店在提供餐饮的同时,为方便旅客、扩大经营,零售烟、酒、日用品等,或者单独设立门市部对外销售食品等货物。零售货物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酒店以服务业为主营业务,究竟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应根据其经营行为,判断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 1.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比如麦当劳、肯德基销售的食品可以现场消费,也允许打包带走,对这种销售方式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3.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 4.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应当征收增值税。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征收增值税。 (二) 酒店兼营娱乐业的税收政策 高级酒店不仅仅提供餐饮、住宿服务,还提供娱乐消费,给旅客更高层次的享受。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是营业税中最高的,酒店在纳税时,准确区分娱乐业并单独核算非常重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娱乐业,是指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征收范围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场、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 1.饮食服务场所提供歌舞服务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饭馆、餐厅及其他饮食服务场所,为顾客在就餐的同时进行的自娱自乐形式的歌舞活动所提供的服务,按“娱乐业”税目征税。 2.娱乐业的应税营业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规定,娱乐业的应税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取得的收入。 3.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娱乐业实行5%-20%的幅度税率,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但税务总局对以下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有具体的规定: (1)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根据财税[2004]97号) (2)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练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等)。(根据财税[2001]73号、财税[2001]145号) (三)酒店出租、承包等税收政策 大型酒店往往将部分业务(资产)出租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比如商场、美容、健身、娱乐甚至餐厅,既可为酒店省下一笔经营费用,又可带来可观的收益,降低了经营风险。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但不包括融资租赁。“租赁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 1.宾馆、酒店经营会议中心的税务处理: 企业或个人在酒店、宾馆的会议厅举行会议、培训、庆典等活动,酒店、宾馆同时提供会务服务,这种经营属于“其他服务业”,不同于租赁行为。无论“租赁业”,还是“其他服务业”,营业税税率都是5%,但缴纳房产税(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有差异,如果划分为出租,需要交纳房产税。缴纳房产税的房产区别自用和出租部分,分别从价和从租计征房产税。 2.酒店产权式经营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78号)规定,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还要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酒店出租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 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 (四)酒店经营商场、销售月饼的税收政策 酒店经营商场、生产月饼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属于兼营行为,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五)酒店提供运输服务的税收政策 大多数的酒店通常拥有自己的车队用以向旅客提供接送服务。是否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为从事交通运输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 1、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2、在银行开设有结算账户; 3、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另外,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有运输业务,并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停车场收费征税:酒店一般都设有停车场提供车辆保管业务,应按“服务业-仓储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仓储业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 (六)酒店经营代理业务的税收政策 酒店代客户订机票、火车票,以及代理电信业务等服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号)文件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七)酒店对兼营行为核算的税务处理 酒店企业兼营很多项目,以征收营业税为主,并且税率各不相同,有的甚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有混合销售,也有兼营行为。决定其营业税税负的关键就是核算问题,税法对核算有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 1、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兼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以上提及的主要是针对酒店行业的主要经营情况的基本税项,除此以外,酒店企业还涉及到其他纳税义务,如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内资)、房产税(外资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等,其所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其他行业基本相同。 二、酒店业常见税务问题 (一)酒店装修,可否办理停业,如何办理?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没申请延长停业的,视同恢复营业,要按规定征税。办理停业登记的纳税人限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其他企业不需办理停业登记,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收入额体现在纳税申报表上,没有收入的不用缴纳有关税收。 (二)饮食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有哪些? 提供饮食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通过承包或者承租方式提供饮食业劳务的经营者,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且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的,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者租金的,均为饮食业的纳税人。 (三)酒店租赁给他人经营,招牌不改,承包后企业所得税由谁缴纳? 根据国税发[1997]8号文件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它企业、单位租赁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需缴纳营业税吗? 营业税没有规定内部接待餐要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所以酒店接待客人在本酒店用餐,不需缴纳营业税。 (五)酒店行业企业所涉及的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酒店经营娱乐业的,营业额为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六)酒店行业企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对已经提供劳务但未取得收入的,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收入时申报纳税。 (七)酒楼 “打包”和“外卖”,计税营业额有不同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酒店等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不论顾客是否在现场消费,其货物部分的收入均应当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酒店等附设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货物的,应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消费者在酒楼、饭馆用餐时,“打包”的食物均一并计入经营者的营业额中计算缴纳营业税。酒楼设置外卖点销售的食品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额不计入酒楼的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八)酒楼、宾馆销售自制糕点、月饼,应交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广东地税(粤地税函[1995]171号)规定,对一些酒(饮)店、酒楼、宾馆除给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外,也相应供应一些自制的糕点、月饼等食品给顾客食用,是属于饮食业的经营范围,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应一并按‘饮食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但根据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酒楼、宾馆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自制糕点、月饼,属于兼营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九)若客户不要发票,酒店也没开具发票,有什么风险? 不开发票不等于偷税,只要企业按真实的营业收入按规定申报纳税即可,但不开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饮食企业买菜等农产品,不能取得发票怎么入账,用收据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是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饮食企业买菜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才能入账,不能用收据入账,否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企业可以要求对方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也可以选择到能开发票的超市购买。 (十一)、餐饮企业发票开完,可否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餐饮、娱乐业企业,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税务机关不予代开普通发票。 (十二)酒店的“长包房”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长包房”是一些单位长期在酒店内租用几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享受其相关的服务,酒店按规定收取一定房费。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收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由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种是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另一种是以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 酒店的经营方式比较特殊,其将自己拥有的房产暂时出租出去,同时又提供必要的服务,并向入住的客人按规定收取费用。按现有房产税的政策规定,对用于提供住宿的这部分房产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应该是明确的,但对“长包房”是否也按房产余值征收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一种认为“长包房”是一种出租行为,因宾馆将几套房间出租给别人,并签定了(租赁)合同,同时收取一定的租金,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不应按房产余值征收;另一种认为,虽然签定了(租赁)合同,只要不改变房间结构,并享受宾馆提供的服务,就应视为是入住酒店的客人,这部分的房间还是应按房产余值征收。 酒店是利用其拥有的房产,向入住的客人提供必要服务,而按规定收取费用,虽具有出租的性质,但与一般的房屋出租是有区别的,其一,酒店的房间“出租”以后仍要对其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服务;其二,“承租者”要遵守宾馆的各项制度,对这部分房产不能自行随意进行整改修、改建、改变用途。因此,“长包房”不应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而应按房产余值征收房产税。 (十三)外商投资的饮食企业加工制作食品,能否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其他行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解释认定的通知》(国税发[1992]109号)规定,从事食品加工制作,用于自设餐饮厅或铺面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视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有关所得税优惠。 (十四)内资酒店有一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现希望汇总缴纳所得税,税局要求酒店的分公司由独立核算改为非独立核算,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分公司原本在银行开立的基本户,如果改为非独立核算,那么此帐户是否需要办理注销? 酒店的分公司应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并报税务机关备案。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能开立基本户,只能开立结算账户,所以基本账户应注销。 (十五)新办宾馆除营业税外涉及的税种(或税费)有那些?宾馆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交增值税? 新办宾馆除营业税(内资企业还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外,主要可能涉及以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2、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 3、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外资交土地使用费); 如果宾馆有独立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行为,则该行为需要征收增值税。例如:宾馆内设立的商场。 (十六)《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一条中提到:对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提成工资是什么概念?标准又是多少? 根据《商业部关于下达《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1]商层字第29号)规定,饮食服务业“提成工资”适用于国营集体饮食服务企业。 企业实行固定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如经营情况比较稳定,劳动组织比较合理,管理制度(如工作量记录、服务质量检查制度等)比较健全,财务上独立核算,严格计算经济效果。各企业的提成率由各地饮食、服务业管理部门分行业,不同企业类型、等级、地段和营业情况加以确定,报经当地商业、服务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对酒店管理人员的建议 (一)加强财务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体系。 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平均水平有所降低,应该说这主要得益于我国经济规模的不断壮大,从而导致税源的不断增加所致。但另一方面,随着税务监管的不断加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企业的财务工作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真实、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基础。 首先,酒店行业由于行业特点,同时现金收入也占有很大的比例,这本身要求酒店行业必须建立完善的企业财务制度,防止内部财务舞弊的出现;同时也要求酒店财务会计人员具备较强的财务法律意识,真实反映和记录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成果,刻意增加酒店的成本或减少收入,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简单从企业的往来和毛利率上都可以暴露出问题。刻意的造假所挑战的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和行业的平均盈利水平。愚蠢者偷税,聪明者避税,智慧的人做纳税筹划。 其次,规范进行酒店的各项收支处理,新的税法依然强调《税法》高于财务准则,凡是财务制度与税法有冲突的地方必须按税法执行。这就要求酒店财务人员需要努力学习,了解财务与税务在处理业务时的关系和区别,明显的帐务处理错误导致不必要的罚款或其他损失是必须避免的。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是20%,而餐饮住宿的营业税是5%,如果酒店不严格分开核算,就必须完全按20%交纳营业税,这样的损失是不值得的。 (二)酒店财务人员需认真学习税法。 酒店行业财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新《税法》,准确理解新《税法》的含义以及和老《税法》的区别,只有这样,才能在帐务处理是有理有据,同时在税务检查时也能审慎对待税务人员的意见或观点。比如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的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酒店行业由于采购工作比较分散,特别是农副产品的采购没有发票的情况是真实存在的,那么按照新《税法》上述解释,这部分合理的采购支出在正常的出入库手续条件下应该属于合理支出。另外新《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符合条件的酒店企业应该主动积极申请这一优惠政策。 (三)用好用足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就业,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酒店行业财务管理人员应该特别予以关注。现列举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外资酒店企业减免税优惠 外商在经济特区投资的酒店业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两项减免税优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内资酒店企业减免税优惠 (1)新办酒店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3.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规定,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规定,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5.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规定,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19号)规定,财税[2002]208号和国税发[2002]160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国税发[2006]8号文件明确规定,国税发[2003]119号文件适用于新的再就业税收政策。营业税对酒店业企业来说所占比重比较大,外资企业值得利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等文件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需要注意,在同时能享受几项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时,可以选择享受最优惠的一项,但不能累加执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酒店行业企业运用起来比较容易,如何降低税负,就看你能否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充分享受国家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