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砖铺设地面的工程如何缴税
成品砖铺设地面的工程如何缴税
目前,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用成品砖铺设地面的工程较多,那么,用成品砖铺设地面到底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呢?这要根据承接工程的纳税人性质及产品的来源来判定。 承接工程的纳税人是建筑施工队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承接工程的纳税人是建筑施工队时,应区分两种情况纳税:一是采取“包工包料”的建筑施工队,因不是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就全部工程收入缴纳营业税,但如果地面砖是建筑施工队自产的,则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缴,计算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二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施工队,应就其全部料工费合计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建筑施工队(持有建筑业资质证书)应城建部门要求用其自产的水泥砖为街道两旁铺设地面,根据合同约定:销售水泥砖收入为206000元(含税),消耗辅助材料(外购)收入50000元,劳务费100000元,企业在记账时已经将这些收入分别核算。因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000÷(1+3%)×3%=6000(元)。缴纳的营业税为:(50000+100000)×3%=4500(元)。 如果该建筑施工队在施工中使用的是外购或建设方提供的水泥砖,则不论是否分别核算水泥砖、辅助材料(外购)和劳务费的收入额(营业额),应连同水泥砖的销售额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即应缴纳营业税(206000+50000+100000)×3%=10680(元)。 承接工程的纳税人是从事地面砖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亦持有建筑业资质证书) 这也应区分两种情况纳税:一是纳税人如果是从事水泥砖生产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使用的是自产成品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二是纳税人如果是从事地面砖的批发、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视为销售货物,就取得的工料收入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如,假如上例承接街道两旁铺设地面铺设工程的是一生产水泥砖的厂家,该企业在记账时对水泥砖、辅助材料、劳务费也分别进行了核算。同样,因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000+50000)÷(1+3%)×3%=7456.31(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建筑施工队的包工包料工程属自建工程,其价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规定,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不包括设备和使用自产货物的价款。该厂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00×3%=3000(元)。但如果该水泥砖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假设该批货物应负担的进项税额为25000元,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6000+50000)÷(1+17%)×17%-25000=12196.58(元)。 除以上纳税人外,承接工程的纳税人如果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不论是采取“包工包料”方式,还是“包工不包料”方式,均应该就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铺设地面砖如果是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不论是在增值税法规中还是在营业税法规中都被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要弄清铺设地面砖工程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关键是要看承接工程纳税人的性质及使用的成品砖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认真区分,以防税种申报错误和造成多缴少缴税款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