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如何规定的?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如何规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文件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提示: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方法的规定。原内资、外资税法对生物资产均未有规定,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生物资产也没有直接作出规定。本条关于生物资产的概念和计税基础的确定等,都是借鉴和参考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比如养猪厂等待出售的小猪)。通常是一次性消耗并终止其服务能力或未来经济利益,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存货的特征,应当作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与会计上做法一样,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本条例是将其作为存货来看待,适用存货的有关规定,没有对其作专门的特殊规定。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比如养猪厂专门用来生小猪的老母猪)。 与消耗性生物资产相比较,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最大不同在于,它具有能够在生产经营中长期、反复使用,从而不断产出农产品或者是长期役用的特征。因此,通常认为生产性生物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固定资产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