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 (一)
企业清算的税务处理 (一)
清算是指企业因某种原因终止时,清理企业财产、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行为。 清算按其产生原因大致可以分为解散清算、撤销清算和破产清算。解散清算是指企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及合并或者分立需要,在企业解体时进行的清算。撤销清算是指由于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撤销时进行的清算。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的清算。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4)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中的涉税主体 由于企业清算是对资产的清理、处置和分配,涉及到了资产的权属转移及投资者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资产等问题,就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以及相关的货物和劳务税问题。那么企业清算业务就会涉及到两个层面的税收处理问题,一个是企业层面,主要是清理处置资产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消费税等,另外一个就是股东层面,股东从被清算的投资企业分回资产,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清算企业层面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1.清算程序方面的规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84号)进一步规定了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但是,现行的国家层面政策法规中并没有对清算期间和清算日做出具体的规定,一些地方性的文件做出了详尽的规定,且相关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例如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和《大同市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同国税发[2009]13号)规定,清算期间是指自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起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纳税人清算开始之日具体为:纳税人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其它解散事由出现之日;纳税人股东会、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解散之日;纳税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之日;纳税人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或宣告破产之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清算开始之日;纳税人因其他原因中止正常生产经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