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怎么处理?
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怎么处理?
根据京税二[1994]433号文件规定: (一)筹建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如果为净损失,计入开办费,从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扣除;如果为净收益,从企业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按照直线法在5年内转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清算期间发生的汇兑损益,应按税法规定计入清算期间应纳税所得额。 (四)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汇兑损益,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计入有关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