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可否一次性扣除?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可否一次性扣除?
问题: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不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所发生的费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因此,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的,必须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9条规定的价值标准和时间标准两个条件。如不同时具备,则应作为当期费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