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变更的原因及股权变更类型有哪些
目前公司运营的形式一般为股份制,每个股东持有一定的股份,在此前提下决定一位决策者。当公司运营不当,或是因某些原因会导致股东变更或者股权变更才能使公司正常运作。那么有哪些原因可能会发生呢?又有什么股权变更类型呢?企常青将在本文为您介绍股东变更的原因及股权变更类型。
一、股东变更的原因:
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股东自身问题、管理不当等原因愿意转让或主动退出。
二、股份变更类型:
1、协议转让股权。经中外各投资者协商同意后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也可以将一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既可以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转让全部股权,转让部分股权给第三方。
2、投资者协议调整企业注册资本导致股权变更。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外贸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外商企业在经营期间,如确有正当理由,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且不侵犯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缩小生产规模、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的申请。95年5月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局又下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和程序的通知》,规定外商企业出现以下情形,不能申请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A、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宝资金限额的B、外商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C、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商可以先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上述规定限制外商企业投资者自由调低注册资本,除此不受限制,调高注册资本也不受限制,上于注册资本的调整,相应的原投资者在外商企业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则导致股权变更。
3、投资者一方经他方投资者同意将股权质押给第三方,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取得该股权。质押的设定有利于财产的流转,《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二贡规定股权可以质押,投资方因经营需要将在外商企业的股权质押给第三方,只要经其他投资方同意是允许的,若质押合同所依附的主合同债务未改行,则因质押权人实现债权而发生股权变更的。
4、外商企业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合并或分立后的承受方承受原投资方的股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四项和《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均明确法人发生合并或分立后,其法律后果由继受者承继,则投资方合并或分立后股权也由继受者承继。
5、外商企业投资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变更股权。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颁发《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合营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出资,视为合营企业自动解散。
该《规定》第七条规定,合营一方未按合营合同或章程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新合营者的加入则是股权变更的另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