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专用发票如何进行认证抵扣
跨年度专用发票如何进行认证抵扣
【问题】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调整为180天后,如果于去年11月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2010年5月之前抵扣?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国税函[2009]617号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所以去年11月和12月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仍需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