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发票被盗、丢失的处理
普通发票被盗、丢失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因此,用票单位被盗、丢失普通发票应于丢失当日持发票领购簿书面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扣留其普通发票领购簿,用票单位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同时,持刊登“遗失声明”时取得的发票(发票的抬头必须有企业的名称)到税务机关查验。并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