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申报处理
一般纳税人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申报处理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二)点对"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已经是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的,截止到4月底尚余的增值税期末留底税额,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尚没有抵扣的增值税额,在以后的抵扣中,相应地地方财政应该仅负担25%的支出.营改增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所产生的增值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应该全部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因此,纳入营改增之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可以在营改增项目的增值税中抵扣,否则就会侵占地方财源.这属于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对企业的增值税总税负没有影响.
因此,为了配合好这一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对这部分留抵税额在申报中进行特殊处理,作挂帐留底税额处理,在以后各期的原增值税项目(货物和劳务)产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同时,为了避免纳税人过于复杂的申报,采用按销项税额比例进行分配的办法处理.
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的处理,主要涉及四个栏目: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第19栏"应纳税额"、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关于配合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计算使用的三个特殊项目的填写方法:
在申报的实际计算中,主要涉及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三个项目,第19栏"应纳税额"可以自动计算,在后面说明.
1、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
(1)试点实施首月的特殊填写方法:
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初始化处理:所属期2016年5月(2016年6月申报期内申报)填写时,将所属期2016年4月的申报表中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填入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年累计"中(即初始化);本栏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月数"中则填"0".
(2)以后各期恢复滚动填写方法:
本栏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月数"取自上月的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月数";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年累计"(即反映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取自上月的第20栏 "期末留抵税额" 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 列下的"本年累计".
(3)挂帐留抵处理的结束:当初始化的挂帐留抵全部抵扣完毕后三个特殊项目均归"0",这时,挂帐留抵处理完毕.
2、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
其数额可根据下列计算表中的第6栏结果填写.
3、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中"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的填写方法:
(1)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按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与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年累计"的差额填报.
二、、第19栏"应纳税额"填写注意点:
在计算本月"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时必须要注意:有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的,在计算"实际抵扣税额"时,是当期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下的"本月数"+"本年累计"之和.
说明: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就是通过19栏应纳税额的计算进行消化.
【说明】在实际工作中,上述的计算实现了申报表内的自动计算,纳税人需要了解这样的过程就行,特别是对于货物和劳务挂帐留抵税额初始化的留抵税额的迁移要清楚.如果没有实现自动计算,纳税人就可以按照说明填写.
对于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如果出现应退税额的处理,需要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特殊处理手续(后台干预调整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