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作品侵犯版权的方式,电影作品侵犯版权怎样赔偿?
电影著作权人依法应对其创作或委托创作(编配)的电影音乐承担责任,不得造成电影作品侵犯版权。电影作品侵权怎样赔偿呢?权利人有权主张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损失数额的确定应可以参照影片的商业利润。下面通过一个影响甚广的案例介绍最常见的电影作品侵权方式,以及侵权赔偿问题。
一、电影作品侵犯版权的方式
宁勇是华南师范大学音乐学院的教授。《丝路驼铃》阮曲音乐(以下简称“《丝》曲”)是其在1982年在中国音乐学院毕业时创作的作品,1985年陕西音乐出版社首次出版发行由宁勇演奏的《丝》曲音乐盒带,署名宁勇作曲,该曲完整演奏时间为8分钟。影片《卧虎藏龙》中使用了著作权人为原告的《丝》曲音乐,时长2分18秒。该片海外版片尾字幕为:“丝路驼铃,新疆民歌,编曲:宁勇,演奏:刘波。”国内版则无对《丝》曲著作权情况作任何说明。《卧》片在2000年5月19日在法国嘎纳电影节首次公映。宁勇认为:影片公司未征得其同意使用《丝》曲构成侵权, 而且海外版的片尾署名写成“宁勇编曲”,国内版完全无署名,侵犯了署名权,而且擅自删减作品还侵犯了其作品完整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中唱上海公司将《丝》曲写成“编曲:宁勇”,构成了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 其行为直接导致了制片公司对原告署名权的侵犯。至于中唱上海公司许可他人使用《丝》曲, 符合1990年《著作权法》37条和39条的规定, 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停止侵害原告《丝》曲署名权, 对再版收录该曲的制品时将署名纠正为“宁勇作曲”;中唱上海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中唱上海公司及制片人在判决生效后起10日内在《广州日报》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
二、电影作品侵犯版权怎样赔偿
在我国,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主要方法有:
(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如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权利人为维护权利的合理开支(律师费、调查取证费用、交通差旅、文印等);
(2)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如销售所得、 营业利润、净利润等。李焕之诉娃哈哈集团的判例就是依据侵权人使用乐曲所获利润予以确定的。将侵权人的获利推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是很多国家的做法,属于权利人的不当得利请求权。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有异曲同工之处;
(3)法定赔偿,即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确定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
以上就是电影作品侵权方式,电影作品侵犯著作权赔偿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著作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完全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而且实践中,司法部门确实不重视和支持权利人的索赔请求。因此,著作权遭遇到电影作品侵害时,寻求律师帮助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