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对涉外著作权的限制有哪些?
我国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处理涉外著作权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尼泊尔公约对涉外著作权的内容、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涉外著作权的限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最实用的规定。
一、涉外著作权的内容有哪些?
著作权(Copyright)是指著作人依法对科学研究、文学艺术诸方面的著述和创作所享有的权利。而涉外著作权则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尼泊尔公约规定的著作权内容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种。人身权利包括:作者的人身权利不依赖财产权利,在财产权利转让后,作者仍有权声明自己系作品的原作者,并有权保护其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或对其作品作有损作者声誉的贬抑;作者的人身权利在其死后仍然有效、至少对其财产权利保护届满为止;对作者的人身权利所提供的救济方法,适用提供保护的有关国家的法律。财产权利包括:a、翻译权(见公约第十一条);b、复制权;c、表演权;d、广播权;e、公开朗诵权;f、改编权;g、延续权;公约第十四条之三规定,对于艺术作品的原作和文学作品、音乐作品的手稿,有关作者,或其死后由国家法律授权的人或机构,对于作品由作者手中第一次转让后的每一次转售,有权从中收取利益。应注意一点,公约规定,这项权利只有在作者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才适用。
二、对涉外著作权的限制
尼泊尔公约第九条到第十一第分别对著作权做了合理使用的限制,主要包括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复制有关作品,只要这种复制与作品的正常使用不相冲突,也不致不合理地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引用和使用作品作为教学的说明;为了报道时事转载报纸之类的文章和使用作品以及临时录制。此外,公约还规定两种颁布强制许可证的规定,这种规定是针对作者的广播权和录制已经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权利而定的。以上就是涉外著作权的内容、涉外著作权的限制的解答,希望对您有帮助。著作权内容就是作者实际享有的发表权、表演权等具体权利,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通过行使这些权利获得利益。
如果行为人没有作者的授权而行使了这些权利,作者就可以要求行为人停止实施该行为,并赔偿损失。作者在行使权利或者在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可以寻求专业知识产权顾问的帮助。因为涉外著作权引起纠纷的时候,更应当委托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