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始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2017年3月1日起,北京市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分局在辖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适用范围包括辖区范围内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此次改革是便利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做好放管服结合的重要环节。为积极贯彻落实此次改革,登记注册科多措并举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
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提高干部落实政策的精准度。组织二、三级平台干部进行专题培训,全面掌握业务规则、材料规范、系统操作,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业务储备;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扩大政策知晓的广泛度。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登记现场张贴公告等多种途径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
三是结合年报一对一指导,实现年报、简易注互促进。积极向分局企业监督科、各工商所传递新政策,利用工商所年报期间积极宣传简易注销政策,对符合简易注销的企业提供个性化指导,实现年报、简易注销并行推进;
四是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建立沟通协助机制。为促进改革顺畅施行,我科及时向国地税等多部门宣传告知,建立沟通机制,并确定专人联系电话,对简易注销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沟通解决。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内资有限公司,适用简易注销:
1.设立登记未满一年且未开业的科技公司;
2.设立登记未满一年,已开业但未发生债权债务的科技公司;
3.经税务机关认定的无税无票户;
4.因逾期未参加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满5年的。
自注销公告发布七日后,公司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全体股东签署);
4.全体股东确认的清算报告(应当载明企业无债权债务,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已结清,无欠缴税款情况);
5.通过公告平台发布的清算组公告及注销公告打印页(加盖公司公章);
6.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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