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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的判定方式

2017-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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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税收是国家对纳税人(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纳税客体)进行的课征。因此要规避税收,就要避免成为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通过纳税人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纳税人(包括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如纳税人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成为低税国的居民。

  (二)纳税人不迁移进行国际避税一般来说,纳税人要规避其纳税义务,就要设法迁移。但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纳税人有时不迁移也可以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如纳税人虚假迁移其住所,即纳税人法律上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取得住所。如果一个高税国的纳税人有足够证据证明他不是这个国家的居民,而是另一个国家的居民,那么尽管实际上他是这个国家的居民,他的纳税义务还是可以减轻,甚至消除。因为各个国家关于住所或居所的法律规定并不一样,法律解释也不相同,使纳税人利用住所或居所的虚假迁移进行国际避税成为可能。

  (三)通过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进行避税征税对象的国际转移,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转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征税对象,以规避或减轻纳税人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这类避税方式花样很多非常复杂,如通过建立免税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目前,许多国家的双边税收协定都对跨国纳税人常设机构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大量免税待遇。这些经营活动包括货物仓储、存货管理、货物购买、广告宣传、信息提供或其他准备性、辅助性营业活动等。这样,跨国纳税人就可以把设在没有这类免税待遇的国家的常设机构所从事的货物购买、存储等活动,转移到有免税规定的有关国家的常设机构中去,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避税的目的。

  再如,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转移应税所得,从而避税。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四)不转移征税对象进行国际避税利用有关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和缺陷,有时不转移征税对象也可以规避或减轼税收负担,如改变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避税。不同性质的企业获得所得的性质也不同,不同性质的所得可能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通过企业组织形式的改变,也可达到避税目的。如作为总分公司,需要就其世界范围的所得合并计算征收所得税,而作为母子公司,是就各自的所得分别计算征收所得税。因此,利用企业组织形式的变化就可以在征税对象不进行国际转移的条件下规避税收。

  (五)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避税避税地亦称“避税港”、“避税乐园”,指国际上轻税甚至无税的场所,即外国人可以在那里取得收入或拥有资产,而不必因之支付税金或只需支付少量税金的地方。这个场所或地方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或交通方便的城市,因而也被称为“避税港”。

  避税地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有明确的避税区域范围,大多数都是很小的国家和地区,甚至是很小的岛屿。(2)避税港的地理位置大多靠近实行高税的经济发达国家,交通方便,并便于形成脱离高税管辖的庇护地。(3)避税港提供的税收优惠形式、优惠内容及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地区。避税港主要是从税务工作角度上对这类地区的命名。

  目前,国际上共有350多个避税港,遍及75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国际上著名的避税港有拉丁美洲的巴哈马联邦、我国的香港等。当今世界上大体有3种类型的避税地:一种是没有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这一类型的避税地常被称为“纯国际避税地”。另一种是完全放弃居民(公民)管辖权只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再一种是在按照各国惯例制定税法的同时,提供某些特殊优惠的国家和地区。

  避税港的产生,有历史原因、制度原因和经济原因。如从经济上看,一些国家和地区经济落后,出于振兴本国经济需要,在税收上制订较多的优惠措施,吸引国外资金和技术的流入。一些发达国家则出于缓解国内投资不足的需要,制订某些税收优惠措施,吸引本国资本回流或外国资本流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利用避税地进行避税,例如,选择与总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可利用的税收协定的国际避税地,建立最适合于避税的常设机构,就是常用的手法。再如通过收入与费用的分配向避税地常设机构转移应税所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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