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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制售假冒伪劣调味品再获刑

2017-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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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惯犯制售假冒伪劣调味品再获刑

曾因非法制造假冒调味品获刑,非但没有悔改,反而继续进行假冒生产、销售。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案,制假售假者缪金龙、张惠刚、陈继胜等人受到了法律制裁。

据了解, 2011年1月,张家港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捣毁1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的黑窝点,该窝点经营者缪金龙、王玉兴、陈应斌被逮捕。经查,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间,张惠刚、陈继胜销售假冒“海天”酱油、“恒顺”醋合计价值2.5583万元,未销售数额合计价值1.4862万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4.0445万元。缪金龙则伙同王玉兴、陈应斌等人生产假冒“海天”、“HADAY”注册商标标识的酱油壶15余万件。

张家港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缪金龙、王玉兴、陈应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缪金龙伙同他人共同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缪金龙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缪金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数罪并罚。

张家港市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分别以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缪金龙有期徒刑4年和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6.8万元,并撤销缪金龙曾因犯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8万元。同时以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判处王玉兴、陈应斌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和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各处罚金3万元和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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