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北京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高德,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
被告: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侵犯手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李宏亮
代理审判员 葛欠喜
二O-O年七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潘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