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视一审胜诉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侵权案
乐视一审胜诉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侵权案
被业界称为国内首例互联网电视机顶盒侵权案的乐视网诉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精伦电子)版权侵权案(本报2011年7月15日第7版曾做相关报道),有了最新进展。北京朝阳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精伦电子生产的“精伦电子H3家庭多媒体中心”播放器(下称精伦H3播放器),向用户提供电影《画皮》的链接行为具有过错,侵害了乐视网对该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乐视网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但精伦电子对判决持有异议。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精伦电子对涉案电影链接实施了筛选和编排行为,可以认定精伦电子公司应当知道其提供的链接可能侵权,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同时驳回乐视提出的要求精伦电子停止生产和销售与其有竞争关系的高清机顶盒、苏宁电器承担赔偿责任等诉求。
乐视网法务部相关负责人对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表示,虽然法院所判决的赔偿金额与乐视网的诉讼请求有差距,但乐视网认为,法院支持正版,打击盗版的行为,秉承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互联网电视版权保护、互联网机顶盒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目前,乐视网已经完成对精伦电子数百部影视剧侵权行为的取证工作,并将采取进一步的维权措施。
精伦电子董事长秘书张万宏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精伦电子对法院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将提起上诉。“精伦H3播放器是一种互联网视频播放设备,本身没有内置任何内容,而是从拥有合法资质的互联网视频合作伙伴处自动获取视频在线播放的网络地址,再将该视频流转换为高清格式输出到电视机播放。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也采纳了精伦电子的部分答辩意见,认定精伦电子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不是直接提供了电影《画皮》的直接播放。”
张万宏认为,互联网电视产业是一个新兴的产业,作为一家在三网融合产业拥有完全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的高科技企业,精伦电子一直关注和尊重知识产权,将致力于和拥有合法版权的内容提供商及其他合作伙伴紧密合作,通过产品创新和正当合理的竞争,给消费者提供更好使用体验、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