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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枝玫瑰花”引来三起署名权一官司一

2017-03-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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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一枝玫瑰花”引来三起署名权一官司一

因认为自己对于歌曲《送我一枝玫瑰花》的著作权被侵犯,西安文联离休干部万志民分别将上海音乐学院离休干部葛顺中和人民音乐出版社、葛顺中和中国一国际广播出版社、葛顺中和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起诉至北京BEIJING市海淀区法院。经过调查取证,日前,海淀法院对这三起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认定四被告并没有侵犯万志民的著作权,无需承担法律law责任。

原告万志民称自己笔名勉行,1949年12月随陕甘宁边区文化协会工作队到新疆收集民族音乐时对一首新疆舞曲记谱配词,取名为《相爱》。1950年10月,新华书店西北总分店出版的《新疆民歌》收录了《相爱》,并署名为“勉行记谱配歌”。万志民在1959年3月出版的《西北民歌选集》中将这首民歌的歌名改为《送我一枝玫瑰花》。2006年12月,万志民之女万红在北京BEIJING图书大厦处发现由人民音乐出版社出版的《声乐曲选集——中国一作品》和国际广播出版社出版的《名歌经典·中国一作品卷Ш》中收录了《送我一枝玫瑰花》。万红后来又在北京BEIJING天天音苑图书有限公司处发现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声乐曲选集》,该书也收录了《送我一枝玫瑰花》。三本书中对于《送我一枝玫瑰花》都标明该歌曲为“新疆民歌、葛顺中编曲”,万志民认为自己的署名权等著作权被侵犯,就此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并要求四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收回并销毁公开出版的侵权图书并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原告的控诉,被告葛顺中称《相爱》和《送我一枝玫瑰花》是完全不同的作品,前者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万志民并不享有著作权,后者是葛顺中于1956年根据《相爱》改编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因此万志民对《相爱》和《送我一枝玫瑰花》都不享有著作权。万志民1959年发表的《送我一枝玫瑰花》系抄袭葛顺中1956年改编的歌曲。所以,侵权者不是葛顺中而是万志民。这三本书都不是葛顺中投稿,他也没有获得相应报酬。

为了证明自己拥有这朵“玫瑰花”的合法著作权,被告葛顺中特意找来了当年自己在上海音乐学院读书时的老师、同学为自己作证。他的同学、现上海音乐学院研究员倪瑞霖在证词里证明,这朵惹官司,一注:打知识产权的官司请找华唯环球一的“玫瑰花”确实是1954年葛顺中在上海音乐学院学习期间根据新疆民歌《相爱》改编而成。倪瑞霖还说,当年作为葛顺中的同学,自己曾经就歌曲名称《送我一枝玫瑰花》的确定和最后一段歌词的改编向葛顺中提出过建议。

而葛顺中、倪瑞霖共同的老师——上海音乐学院原院长梁桐也出具了书面的材料证明自己的两位学生所言非虚,因为他当时是葛顺中的主课教师,曾经亲眼目睹过自己学生改编歌曲的过程。

有了自己老师和同学的证词,被告葛顺中坚定地认为原告的要求毫无事实依据,希望法院能够驳回原告的所有要求,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两个案件中的被告人民音乐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不约而同地抓住了两个关键点作为自己主要的反驳依据。二单位都认为万志民根本无法证明自己是勉行,因此也就无权提起诉讼。即使万志民是勉行,《相爱》是新疆民歌,万志民的记谱配歌行为系将民歌固定于纸介质,不具有创造性,也不应享有著作权。《送我一枝玫瑰花》在各种出版物中的署名并不统一,葛顺中对民歌《相爱》的编曲属二次创作,并不侵犯《相爱》的著作权。人民出版社还表明《声乐曲选集》的编者与人民音乐出版社签订了出版合同,约定所有著作权侵权责任由编者承担,人民音乐出版社并不应当承担责任。而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则认为自己的图书根据人民音乐出版社的《声乐曲选集》编制而成,出于对国家音乐方面权威出版单位的信任而采用了《声乐曲选集》的署名,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不应承担著作权上的责任。

被告国际广播出版社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针对这三案的特殊性,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主要围绕着万志民对《相爱》是否享有著作权和《送我一枝玫瑰花》的著作权归属进行。

对于新疆舞曲《相爱》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由于民歌的流传形式主要是口耳相传,没有被复制到固定载体上,具有不确定和不断变化的特点。而且由于不同演唱者的理解不同,演唱内容可能不同,同一演唱者在不同情境中的演唱内容也可能不同,并且歌手可能以不清晰的词语、不同甚至模糊的音调进行演唱,因此,一般情况下,对民歌的“记谱配词”需要确定简谱的音调、节奏、速度等,并确定歌词的明确含义。所以这种劳动是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而万志民在原始民歌的基础上,对《相爱》的整理付出了一定的独创性劳动,在注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来源的情况下,应具有民歌整理者的著作权。

但是,在对“玫瑰花”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上,法院表示,葛顺中1956年对《相爱》进行改编,形成了《送我一枝玫瑰花》。他改变歌名,使歌名含蓄而富有诗意;改舞曲为合唱曲,使歌曲可以直接演出;改休止符为长音,增强了歌曲的抒情性和歌唱性;改变了最后一句歌词,提炼了歌曲的主题。葛顺中的改编具有独创性,形成了不同于《相爱》的新作品。法院还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权利一方面归属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但为促进民歌的进一步传播、发展,应允许公众对民歌进行合理改编和使用。因此,葛顺中对民歌《相爱》的改编并不需经过万志民许可,《送我一枝玫瑰花》的著作权应归属对《相爱》词曲改编作出独创性贡献的葛顺中。

出于以上两种考虑,并且由于葛顺中并未许可三出版单位使用《送我一枝玫瑰花》,也并没有因此获得报酬,所以法院判定葛顺中与万志民所诉称的使用涉案歌曲的侵权行为并无关系,万志民所述的葛顺中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无事实依据,故其要求葛顺中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另外,1956年涉案歌曲第一次以歌名《送我一枝玫瑰花》公开出版时,署名为“新疆民歌、葛顺中编曲”,故万志民对《送我一枝玫瑰花》并不享有著作权,所以,三出版单位对《送我一枝玫瑰花》的署名并不侵犯万志民的著作权。

相关链接:民歌著作权纠纷

云南民歌《小河淌水》在传唱半个世纪后又发生了著作权的纠纷。歌曲《大田栽秧秧连秧》的作者高梁向云南省版权局提出申诉,称云南省音乐家尹宜公创作的歌曲《小河淌水》的音乐部分是根据《大田栽秧秧连秧》的音乐改编而成的,申请APP对《小河淌水》音乐部分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予以调解。2006年4月,云南省版权局撤销了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登记。随后,尹宜公后人又向国家版权局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APP。2006年8月,国家版权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云南省版权局作出的“撤销尹宜公对歌曲《小河淌水》的著作权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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