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条件
只有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才能登记注册为集团有限公司;
核心企业必须实力雄厚,具有投资中心功能,企业管理基础好,组织机构及各项制度健全,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竞争能力;
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核心企业与控股、参股企业注册资本合计不少于1亿元。
有多层次的组织机构,包括控股企业、参股企业和关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成员企业(不含关联企业)之间应以资产为联系纽带,逐步达到相互投资参股。
有5个以上控股企业和5个以上的参股企业。国有独资的集团有限公司除具备以上前4项条件外,应当有5个以上的子公司。
符合《公司法》的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