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经销企业税务检查要点有哪些
煤炭经销企业税务检查要点有哪些
一、油品购销环节检查要点 由于现在是煤炭的卖方市场,煤炭经销企业到小煤矿买煤往往拿不到发票,由于这些煤最终要卖给大的发电厂、焦炭厂,这些大企业都需要发票。因此,在上游没发票,下游又要发票的情况下,这些煤炭经销企业就想到了大量购买柴油发票进行抵扣。因为煤炭专用发票的手续费高,不好买,而柴油发票比较好买,账面上也比较合理。 但这里有一个问题,油贩子买油,钱付给石油公司,但票却开给了煤炭经销公司,付款的方向不一致,根据《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第一项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的第二款规定:“准予计算进项乘客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煤炭经销企业会和油贩子就想到了通过以下步骤进行骗税。第一步,油贩子先把大量资金打入煤炭经销企业账户,煤炭经销企业做一笔账: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借款。第二步,煤炭经销企业收到款后,通过网上银行在1分钟之内立刻将钱打入石油公司账户。而石油公司只遵循一条原则,谁给钱票就开给谁。于是发票很自然就开给了煤炭经销公司。第三步,发票到手后,煤炭经销公司和油贩子各取所需,开发票的手续费另行解决,完成了整个骗税过程。 在开始检查前,税务机关首先会通过购进成品油数量(吨)、金额、购进地点等确定重点核查对象,然后按图索骥,进行调查取证。主要检查重点有以下几项: 1、主要购进地点购进成品油运输方式(自提或包送)。如果企业自提成品油,应该有运费和过路过桥费发生,包送方式没有过路过桥费发生是正常的。如果是雇用运油车,是否发生运输费用也是必查项目。 2、主要购进地点合理过路过桥费情况。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提供实际发生额,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此外,还会查看发生过路过桥费是否全部记账,如果有,则税务机关要复制有关账页、凭证。 3、企业是否有专用运油车辆,账面固定资产是否记载。企业运输油品如为自运,要么自有运油车辆,要么为雇用车辆。此外,税务机关还会关注企业本年度内最大一笔购进油品的数量,并判断这笔油品的价值与运输费用、运输车辆是否匹配。 4、企业是否有储油能力。柴油是液体物品,如果大量购进,企业必须有储存设备。因此,税务机关将会实地核实企业税务登记地点是否有足够的油品储存能力。如果是租赁储油设备,要看非税务登记地点储油设备容量,是否有真实的租赁合同。此外,如果企业自有储油设备,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中肯定会有记载。此外,税务机关还会采用合理性原则进行判断。比如煤炭购销从自有储油设备加油是否符合地理位置及成本节约原则,判定油品耗用的真实性。还有企业是否有加油机等加油设备。如果有则应提供固定资产明细账页,以作证明。如果无,会进一步询问企业是如何将油品加到运输车辆上的。 二、煤炭购销环节检查要点 (一)煤炭采购环节 与购进油品的检查类似,煤炭采购环节税务机关也会从核实全年实际购进煤炭数量、金额等要素来锁定重点核查对象。主要检查项目有以下几点: 1、检查运输车辆。企业自有车辆应该有固定资产账载记录,和运输煤炭车辆账簿的记载情况。自有车辆行车本中的单位名称应为被查企业。如果是租赁车辆,将核查租用数量及租赁协议。在具体检查中,检查人员会询问承租人及出租人租赁具体情况,并进行核对。并书面通知被查企业传出租人来检查组接受询问,如不能到案,则会认为租赁协议缺乏足够真实性。还要审查租赁协议的真实性,条款是够齐全,例如,是否有违约条款等,以判断合同是否真实。 2、购进煤炭的资金结算方式。银行结算方式与从银行提取的对账单是否一致。企业汇入对方银行账号与对方专用发票填写账号是否一致,购进煤炭应付账款入户检查时间的总帐余额,购进煤炭应付账款入户检查时间主要明细单位及金额等。企业大额应付账款余额的明细户,特别是以大额个人借款筹集资金的是接受虚开发票的重点核查对象。 例如,某企业9月11日账务,借:现金(银行存款)100万,贷:其他应付款-xx个人100万,当日或第二日即用此资金购买煤炭。其他应付款的真实性就有问题,税务机关就会进一步检查,并追查借款人。如果在检查组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企业法定代表人仍无法传来借款人,则认为企业无法证明筹集款项的真实性。 3、过路过桥费。主要购进地点合理过路过桥费可以从侧面佐证购进业务的真实性。税务机关主要查看过路过桥费账簿记载是否齐全,企业雇用运煤车辆是否发生运输费用;主要购进煤炭原始凭证种类,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白条列支费用。 (二)煤炭销售环节 销售环节,检查人员主要的检查项目有以下几点: 1、煤炭销售数量。通过企业本年度销售煤炭数量、金额核实企业是否有二次虚开或偷税情况。 2、销售煤炭运输方式。主要销售煤炭运输方式是自提还是包送,以核实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检查自有车辆固定资产账面情况 运输销售煤炭车辆记载账簿情况,结合运输油品车辆,购买煤炭车辆一起来核实。如果是租赁车辆,将询问承租人及出租人租赁具体情况,并进行核对。 3、销售煤炭资金结算方式。主要检查银行结算方式与从银行提取的对账单是否一致,如果虚假收款,则可作为虚开发票的证据。确实收取了销货款,销货款没有汇入备案账号,也将作为疑点对象继续追查。 此外,销售煤炭长期挂账不收款的销售业务,是虚开发票的重要疑点。例如:被查企业记账,借:应收账款—xx企业 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234万元,应缴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34万。此时,检查人员会到对方企业检查该项“应付账款情况”,如果结算方式不同,或者应付方已经没有余额,则可以作为虚开发票的证据。 三、运输发票的检查要点 税务部门对运输发票抵扣的税收管理,主要是对一般纳税人取得该类发票后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金。运费结算单据是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不包括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在检查运输发票过程中,检查人员主要关注以下事项: 1、运输发票记载数量与进、销项发票数量是否一致、单价是否合理、运输费用付款是否异常等。 2、资金来源是否正常。通过其他应付款大额借款作为运输费用支付的款项来源,则将追究借款的真实性,如果借款来源不真实,则会作为接受虚开的证据之一。 3、付款是否真实。检察人员会通过银行取得对账单,并与企业银行日记账进行付款逐笔核对,以虚假付款证实业务的虚假。 4、承运单位是否具有承运能力。具体将检查承运单位自有和租赁车辆的相关协议,具体车号证明,雇佣司机询问笔录,地税机关认定的车辆数量、承运能力、开具发票数量等证明。 5、被查单位计量数量与运输数量是否一致。例如:过磅单运输1000吨,而运输发票运输5000吨,显然就存在问题。 6、运输业务是否真实。通过对应购销单位调查取证、购销合同的查验以及其他单位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