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成本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工资成本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工资成本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工资所产生的成本,它包括薪资、奖金与福利等。本文主要介绍了工资成本的检查及税务处理。
(一)自查方法
1、检查税务扣除的工资成本是否符合以下条件:签定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三险一金;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工资比较稳定没有出现异常现象。
2、检查企业在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时的工资基数时,是否把发给职工的货币性福利、临时工资和劳务工资都计算在内。
3、检查企业是否把退休返聘人员和实习大学生的工资计入企业的工资成本。
4、检查企业2012年1月发放2011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5、检查劳务派遣接受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的工资,是否作为工资成本在税前扣除?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二)税务处理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2、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3、企业接受大学生进行实习,在实习期间给予的工资是属于劳务工资性质,应按照“劳务报酬”进行代扣个人所得税,而不应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企业给予职工发放的各种货币性福利,如电话费、取暖费、住房补贴、私家车燃油费补贴、降温费、过节费等,不可以作为计算“三项费用”的计算基数。
5、工资薪金税前扣除范围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法规索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企业工资、薪金扣除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前扣除的五大条件,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不包括五险一金和三项费用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检查劳务派遣接受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人员的工资,是不能作为工资成本在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6、母子公司框架下,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与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派遣员工,母子公司均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及奖金、补贴,其工资及奖金、补贴如何扣除?被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
母子公司两个单位在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时,应分别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该员工应到为其缴纳“三费一金”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
7、见习生补贴的税务处理:可以税前扣除
为了更好地服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于2011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11]16号),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方向和领域、以及如何为促进其顺利就业进行岗前见习和培训进行了鼓励性引导,并在第八条明确规定:“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的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第二条“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这就意味着返聘退休人员在雇佣单位是否缴纳社保都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可知,返聘离、退休人员报酬可以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考虑到工资与社保的统一性,企业支付给返聘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的基础。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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