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变更登记
(一)私营企业改变下列主要登记事项时,
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1.企业名称;2.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3.经营场所;4.经营范围;5.经营方式;6.企业种类;7.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合伙人。8.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减少20%时,应持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登记主管机关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三)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企业申请变更迁移,应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迁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领取营业执照。
(四)私营企业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1.变更申请书;2.营业执照正、副本;3.当地工商所签署的意见;4.变更营业地点应提交新的营业场所证明、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签证书及场地调查表;5.变更营业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业许可证;6.变更企业名称应提交新名称核准查询核准书及原名称印章。 7.变更负责人应提交:①企业的书面"变更申请书";②原负责人和变更后负责人之间所签的协议;③资本转让证明;④变更后负责人履历表及职业状况证明;⑤增减注册资本应提交新的投资协议或资本转让协议。
(五)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在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备后,工商行政管理局方可受理,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