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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缴中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2017-03-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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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企业所得税汇缴中热点难点问题解析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减少涉税风险,本文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近一年来国家新出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对实际工作中涉及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以及纳税人询问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一归纳解析。

  核定征收企业取得利息收入的计税问题

  2013年,甲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10%)征收方式,10月取得一笔利息收入50万元,应缴企业所得税是50×10%×25%=1.25(万元),还是50×25%=12.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从年报(A类)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中可以看出,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五)项为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因此,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50×10%×25%=1.25(万元)。

 

  私车公用税前扣除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存在产权属于个人的车辆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公司也为这些车辆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这些费用能否合理、合法地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合法凭证。车辆产权属于个人,但确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承担合理的费用,也合情合理,但是单凭员工报销的燃油费、停车费、过路过桥费,还不足以证明上述费用属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建议企业按公允价值与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清晰约定发生的相关费用承担归属,通过租赁关系,将所有权权属问题变为使用权,凭租金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在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否则,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如投资者个人资产等)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以租赁关系解决费用列支问题,应当注意两方面:一是不宜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约定由公司承担,车辆不可避免有个人(资产所有者)使用的部分,应当视情况按照合理方法分摊发生的费用。二是在费用报销时应列明以下事项:租入车辆的车牌号,报销期间的里程,报销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的明细和事由等。

 

  企业查补税款税前扣除所属期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补缴以前年度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应按该补缴税款的税款所属年度调整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在补缴年度税前扣除。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共用水电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

  商事登记改革后,涌现出许多商务服务公司,这类公司的模式往往是租赁一个较大的办公场地,分割成若干小区域用于设立公司,由此带来共用水、电、气问题,通常水、电、气发票均由商务服务公司取得,各公司分摊该费用,由此导致的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问题,应如何解决?

  上述分摊的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涉及各方可以凭租赁合同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司开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气等发票的复印件,按水电气等原价分摊方案,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用电、用气分割单(盖章)等凭据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转持股份取得的分红能否作为免税收入问题

  2013年,A公司借款给B公司100万元,由B公司投资于C公司,C公司税后利润分红给B公司20万元,再由B公司将此20万元划给A公司。A公司取得的20万元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因此,A公司取得的20万元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村(经济合作社)取得的房屋出售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租金收入。

  因此,村(经济合作社)取得房屋出售收入,应该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的红线外建造成本能否税前扣除问题

  2013年10月,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取得一块拍卖土地,认可在该土地附近(即红线外)建设一个休闲广场,发生成本100万元。该100万元能否列为甲公司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不符合经营常规的费用,应由企业进行相应的举证(如开发合同的特别约定),不符合税法规定扣除原则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该100万元不能列为甲公司2013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处理问题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个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表。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的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能否直接作为业务招待费在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性,不能税前扣除。

 

  因拆迁而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转让成本计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在2012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拆迁协议的企业,重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所计提的折旧费不能在税前扣除。以后转让该固定资产时如何计算固定资产转让成本?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因此,该固定资产转让时,其转让成本应为该固定资产的购置成本剔除已在搬迁收入中扣除部分和在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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