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网络游戏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进口网络游戏审批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1、申请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单位,需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首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拟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进行严格的自我审核;经审核无违法违禁内容的,向文化部提出申请,文化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容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以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为例: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六)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七)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八)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九)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