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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2017-03-0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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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企常青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详解:

    (一)1、应纳税额=(每月收入-3500或4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2011年9月1日起(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2011年8月31日前,每月扣除2000元。(费用扣除额,不是起征点)

  (2)附加费用扣除

  2011年9月1日起,在每月扣除3500元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即扣除4800元;

  适用于: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②应聘在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社团、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薪所得的外籍专家;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受雇取得工薪所得的个人。

  2、雇佣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

  为了有利于征管,采取由支付者一方减除费用的办法:

  (1)只有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才可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税款;

  (2)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3)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3、雇佣单位将部分工资、薪金上交派遣单位。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 应全额计税。对于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有关规定上交派遣(介绍)单位的,可以扣除其实际上交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4、境内、境外分别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纳税人能提供境内、境外同时任职的证明文件的,分别来自境内和境外的,应分别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若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若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有关规定计税。

  5、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

  (1)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额÷12-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

  (2)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3)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6、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的扣除标准。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1、一般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

  具体分二种情况处理:全额、部分(定额、定率)

  (1)雇主全额为雇员负担税款应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或个人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①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

  第一种: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部分税款的,应将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单位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款。

  ①应纳税所得额=雇员所得的工资+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第二种:雇主为其雇员定率负担部分税款,是指雇主为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首先明确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

  (1)先将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计算公式如下:

  ①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算

  (1)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2)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3)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5、雇员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由雇主负担部分税款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①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②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第一步: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第二步: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4)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6、双薪的计税方法

  年终双薪就是多发一个月的工资,就机关而言,相当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

  就企业而言,如果当月既有年终双薪,又有全年一次性奖金,可合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并入当月的工资按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和年终奖计算结合、今年重点)

  7、不满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无住所个人不满一个月工薪个税步骤如下:

  ①按日工资和实际工作天数推算成月工资;

  ②按月工资计算全月税款水平;

  ③将全月税款水平按其实际工作天数折算实际天数应纳的税款。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天数)的天数÷当月天数

  8、对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税方法。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计税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9、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10、境内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不包括董事、高层管理人员)。

  “四类人”

  “四块所得”

  “四个公式”

  境内无住所个人分成四类人:

  将在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分四块: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的个人:

  (2)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税收协定),但不满1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在境内居住满1年,但不超过5年的个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在中国境内居住满5年

  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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