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简易计税11个问题解答
增值税简易计税11个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是指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2.问: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答: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分别适用如下征收率: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见财税[2011]111号附件1)第十三、十六、三十、三十一条的规定,“营改增”试点提供应税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这里所称的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问: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可以,但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而且,一般纳税人(含“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特殊情况除外)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问:哪些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5.问:一般纳税人销售哪些自产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含)以下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6.问:哪些特殊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的特定货物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从事以下特殊行业销售下列特定货物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照生物制品销售额和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药品经营企业,是指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获准从事生物制品经营的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
(2)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的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4)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7.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哪些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依据现行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下列物品,可以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规定,“营改增”试点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我省为2012年12月1日,下同)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8.问:“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从事哪些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见财税[2011]111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第五条的规定,长途客运、班车(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停靠站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地铁、城市轻轨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见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五)款第2项规定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上述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二条的规定,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4)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第四条的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2013年8月1日起,按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二第一条第(七)款规定计税方法采用简易计征增值税:
A.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B.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C.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9.问: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四)款和第三条的规定,即销售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等6种自产货物,以及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的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0.问: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确定其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11.问:实行简易办法征收的增值税纳税人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特别注意哪些填报事项?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43号公告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应按照不同的项目、征收率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中第二项“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相应的栏目中。实行简易办法减征项目的,减征部分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中。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