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必掌握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两类必掌握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近些年国家之所以大力推行增值税是因为它独有的进项抵扣机制。相较于营业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仅对货物及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打通了上下游的抵扣链条,大大地减轻了企业的税负。有人说进项税额之于企业如同现金一样,毫不夸张的说如果能把握进项税,就能够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利润。本文将分享两例较为常见的进项税抵扣案例。
案例1——以物抵债进项
M公司欠D公司货款30万元,近日M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停产濒临破产倒闭。M公司名下有15吨的自产品,这批产品市值1.5万元/吨。以2万元/吨抵给D公司偿还欠款,同时D公司收到M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D公司收到货物后,将这批货物以市场价值转卖给T公司。D公司收到的M公司的发票是否可以进项税抵扣?
案例分析:
案例中M公司得到了D公司的同意后以货抵债。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视同销售处理,按存货的公允价值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认定相关的税费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从程序上以资抵债的交易方式是没有问题的,D收到的发票也是可以进项抵扣的。
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D公司折价转售的行为同样适用规则,企业无需将(2-1.5)*15=7.5万元的亏损做进项转出。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问货物市值只有1.5万元/吨,却按照2万元/吨抵债,这样的做法对D公司有益吗?税务局难道不查吗?第一税务局肯定不排斥这种做法。以货抵债产生的销项由于M公司账面留抵金额较大,不需要交税,没有实质区别。第二从申报手续简易程度来看,案例中的做法也是最佳选择。M公司如果只按1.5万元/吨的单价偿还,那么其总额只有22.5万元。将会造成D公司的债权损失(又称坏账损失),这类损失D公司需要做专项申报,所谓专项申报就是准备资料多且审批流程复杂。但是M公司按照2万元/吨抵债给D公司,D公司再折价卖出,这类损失属于存货损失只需要到税务局做清单申报,流程操作更简便。
案例2——免费品抵用
食品生产企业Y的市场部为了促销咖啡筹办了“买咖啡送雨伞”活动,顾客只要购买一定数量的咖啡就能免费获一把雨伞。Y公司采购部购入雨伞价格为10元/把,共1000把。同月Y公司将雨伞和咖啡送到合作商B便利店,咖啡售价总金额为20万元。Y公司要求财务部门分别就咖啡和雨伞开具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财务经理认为这个行为可能涉及无偿赠送的范畴,认为这样的操作存在税务风险。除此之外财务部门就以什么样的金额计征雨伞价格进行了讨论,最后得到两个方案:方案一,按照1元/把的价格象征性地开票;方案二,按照11元/把的价格来开具发票。财务经理又如何取舍呢?
案例分析:
消费者必须购得一定数量的咖啡才能获得雨伞。从业务实质来讲消费者取得雨伞的行为不是无偿赠送,而属于组合销售。首先咖啡是Y公司自行生产的,雨伞是购买的,都有相应的进项税。Y公司将咖啡和雨伞一同出售给便利店B并分别开具了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意味着Y公司有两块收入,都有相应的销项,相应的进项税可抵扣。税务方面是没有问题的。
针对如何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的问题。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组合销售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方案一中雨伞的价格明显低于公允价值,违反了国税函[2008]875号的文件精神,甚至税务局会怀疑双方存在输送利益之嫌。我们都知道税务工作人员进户检查所带来的影响远远要大于问题本身的。为了提前预防税企争议的发生,建议财务管理人员采用方案二,Y公司将购置的雨伞以11元/把的价格出售给B便利店,同时在咖啡价格上给予便利店一定折扣。具体操作就是便利店原本进咖啡需要支付20万元。因为购买雨伞已经花费了1.1万元,此时咖啡的售价给予优惠,价格为18.9万元。此时Y公司的销项分别按照咖啡和雨伞计提,进项照常抵扣。
那么B便利店应该怎么处理这笔业务呢?B应把雨伞的不含税价格直接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从消费者取得的收入按比例分配到咖啡和雨伞的收入中。
企业如果能充分利用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极大程度地减轻企业税负,增加现金流,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因此管理进项税对税务规范和财务改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